我院派员参加新《测绘法》培训班学习
2017-07-12
作者:
唐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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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配合修订后的测绘法的学习、宣传和实施,7月12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山东济南举办新测绘法培训班,我院派员参加了本次学习培训。
新修订的《测绘法》共10章68条,分为总则、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基础测绘、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测绘资质资格、测绘成果、测量标志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比原来增加“监督管理”一章。此次测绘法修订明确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的立法宗旨,贯彻了“加强共享、促进应用,统筹规划、协同指导,规范监管、强化责任,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原则,重点针对我国地理信息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迫切需要进行了修改完善。另外,新修订的《测绘法》呈现五大亮点:一是加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二是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激发地理信息产业活力。三是强化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完善地图、互联网地图服务监管。四是建立地理国情监测制度和应急测绘保障工作机制,提升测绘地理信息服务水平。五是“放管服”协同推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国务院要求,新测绘法没有新设行政许可,取消基础测绘规划备案、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下放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同时规定建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对测绘单位实施信用管理,并首次在法律中要求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更加强调对地理信息市场和从业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

